星期日, 四月 26, 2009

宗教不是工具

纳兹里说:「不要将宗教当成工具。」

这一句话,说得好。但,宗教不仅不应该成为任何人用以得到孩子抚养权的工具,也不应该成为任何人用以获得任何权益的工具。

联邦宪法第11条款阐明,每个人都有宗教信仰自由权利,以及任何宗教团体都有权管理自身的宗教事务、成立及维护宗教场所,并拥有自己的财产。

然而1988年,国会修订《联邦宪法》第121条款,增加了新条款──121(1A)条,阐明民事法庭无权审理回教法庭权限内的案件。

前联邦法院最高大法官阿末法鲁斯在李娜乔的案件的判词中写道:「回教在联邦宪法中的地位有异于其他宗教。一、只有回教在宪法第3(1)条文下被称为『联邦宗教』;二、宪法赋予州议会制订回教条规。」

「既然回教法庭有司法权限审理任何回教徒的案件,它也应有权利审理叛教事宜。」

内阁对于婚姻中的宗教条文给予详细的解读,绝对是值得嘉许的举措。但是,只怕相关条文的修正还没有呈交到国会,就因为抵触联邦宪法而作罢。

一直以来,宗教的敏感地带为法律与宗教的交界处设下太多的模糊界限。但是,为了维护宗教的崇高地位,当权者也在法律中给予了宗教无限的保障。

所以,当内阁要做相关宗教的法律修正时,当中涉及的法律修改绝不可能如纳兹里口中所说的,能在第二天就达成。

宗教自由,本来就应该是人的基本人权。无论在任何的国度,任何的时空,无理的精神束缚应该被立即的解除。强行骑劫个人的宗教信仰,只能徒留其人,不留其心。

这一次,我们在印度妇女的案件上看到了悲悯,但,还有许多被无理条款牵制自由的个人在受着无形的枷锁捆绑。纳兹里的建议,或许解决了个人的问题,却无法接触大环境的束缚。

宗教,不应该成为工具,它不应该成为利益的工具,也不应该成为权力的工具,更不应该成为获取政治资本的工具。

如今的提议,是改革的一小步,但,正视人所享有的基本宗教权,还与人民应有的基本权利,才是法律与宗教改革所必须跨出的一大步。

《东方日报》-前线人言 彭雪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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彭雪琴 Snowpiano^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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