星期三, 六月 23, 2010

政治不能逾越司法


刊登於《東方群英會》-23-06-2010


峇都區國會議員蔡添強,這一生為了民主運動奮鬥而被逮捕的次數不計其數。對於強權,他的抗爭從不妥協;對於惡法,他也從沒有俯首。

而這一次,他再度面對危機,還是因為民主運動的示威遊行,觸怒警方引來衝突,結果莫名其妙多了一起官司纏身,但這場官司的焦點不是因惡法在發威,而是司法判決的模糊與一位人民代議士的仕途爭議。

高庭法官拿督卡扎里的判決,成為這次事件的主要導因,無論是心中有所想法還是無心之失而造成的美麗誤會,當判決落下那一刻,聯邦憲法第48(1)(e)條文的解讀成為案件的關鍵。

法官表明,因不希望補選而決定減輕判決,這在司法審訊上似乎不成理由。法官可以基於罪行的輕重、被告的動機,對刑罰的輕重加以權衡。但是以法官認為補選將勞民傷財而自行減輕判決,其依歸讓人難以信服。

補選本就是民主程序的一環,是勞民傷財還是為民主提供一個合理的選擇平台,那是民主制度下需要探討的問題,為免去勞民傷財而避開補選,形同先天就認為補選的存在價值其實有待商權,這是司法逾越民主的界限。

再來,《聯邦憲法》第48(1)(e)條款闡明,一名國會議員若在刑事罪下被判監禁不少過一年或罰款「不低於2000令吉」,將喪失國會議員資格。

「不低於2000令吉」,不是一個模糊的法律術語,任何對對數理有些掌握的平民百姓都能夠瞭解,不低於意味著同等值或更高。在這樣的條文當中,明確闡明選擇罰款即意味牴觸了《聯邦憲法》第48(1)(e)條款。

在這個節骨眼上,許多爭論開始泛起,對司法有所堅持的專員會認為明文規定,豈可任意詮釋。對民主鬥爭不斷努力的鬥士認為,案件的著重點不在條文而在於國家司法制度有沒有賦予一名為正義努力的人公平審訊的機會,所以著重點應該是有擔待的人就應該繼續保有人民代議士的資格。

然而,蔡添強具備成為國會議員資格,甚至比許多國陣議員更具議員資格是一個政治判斷,在《聯邦憲法》下罰款「不低於2000令吉」,將喪失國會議員資格卻是鐵一般的法律判斷。

即便律師團隊認為,法官明確表達判決意願,因此判決意願大於刑罰本意,但,作為維護國家正義、爭取司法公平的國民,不應該允許法律為特別人士網開先例而從此變得模糊。

法外有情必須在不衝撞合理條文,不違反法理依據的情況下出現。「不低於2000令吉」的詮釋影響的是未來所有判決額度與限度所帶來的後果改變,那不是一個簡單的法律問題。

這個時候在朝的為避免面對補選風險,選擇默不作聲,而在野的好不容易才在如今不健全的選舉制度中辛苦爭取來一席席位,自然也不願意輕易就放手。

要一位為人民百姓、國家社稷、社會民主努力的人民代議士捨棄活動自由,去選擇入獄2個月以保有議員職務是一個殘忍的抉擇。然而,若為一時的便利、省卻麻煩,選擇對司法模糊甚至是對法律條文衝撞啞忍,那其實是對國家體制更大的傷害。

自1988年司法危機以來,國家法律制度早已經千瘡百孔,多年來的司法陋習讓聯邦大法官也不得不開聲警戒所有法官杜絕被賄賂的惡習,要向錯漏百出的法律制度俯首,確實為難。

然而,司法是堅守國家體制運行正常、堅守人民生活操守不違規的唯一底線,如果在朝的不在乎,在野的不理會,讓連這唯一的底線都模糊不堪,能夠讓國家賴以為繼的又還剩下些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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彭雪琴 Snowpiano^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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